4006-686-166
宋律师,上海专利保护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一条 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 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 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十条 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第十一条 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域名提出争议的,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可以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由同一个专家组处理。是否合并处理,由专家组决定。
第十二条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之前,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认为专家组成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要求专家回避的请求,但应当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是否回避,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第十三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域名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者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第十四条 专家组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事实,对争议进行裁决。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第十五条 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
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第十七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期间以及裁决公布10日内,域名持有人不得申请转让或者注销处于争议状态的域名,但受让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争议解决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专门的互联网络网站,通过在线方式接受有关域名争议的投诉,并发布与域名争议有关的资料。但经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请求,争议解决机构认为发布后有可能损害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利益的资料和信息,可不予发布。
第十九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根据互联网络及域名技术的发展,以及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等情况对本办法加以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将通过网站公布,且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本办法修改前已经提交到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不适用新办法。
修改后的办法将自动成为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已经存在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域名持有人不同意接受争议解决办法或者其修改后的文本约束的,应当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通知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为其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有关域名将予注销。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2002年9月30日施行的原《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同时废止。
一、个人域名开放措施
1、 注册申请人的范围:允许个人注册,不限国籍
2、 注册申请域名的范围:
在.com.cn、.net.cn、.org.cn及.cn下注册个人域名的,适用已有的域名注册办法;
在独立的个人域或;百家姓;下注册个人域名的,将获得注册费及续展费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制定。
3、 个人域名的组成,必须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个人申请的域名未必与本人有确实的、得到承认和保护的关联性,数量不限;
4、 注册方式:申请人以在线方式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其他记录的信息,以作为验证申请人身份的依据。注册实行;先申请及不审查;原则,如果出现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现象,例如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则注册服务机构可以依职权予以注销;
5、 个人注册和使用域名,不得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相冲突;
6、 CNNIC将制定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并指定中立的第三方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如有争议,将通过域名争议程序解决;
7、 恶意注册他人姓名的行为应当被禁止。具体依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处理;
二、 个人域名的注册程序
8、 个人注册域名,需向CNNIC认证的注册服务机构申请;
9、 个人申请域名通过联机方式完成;
10、 注册商进行语法检查及是否已经有人注册或预注册的相关检查;
11、 域名注册合同:
域名注册人和域名注册商之间签订域名注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为完成注册所需的申请人的完整、准确的信息;
申请人保证所申请域名与其具有关联性的陈述;
申请人保证其资料的准确及不侵犯他人权利的陈述;
申请人保证一旦发生域名争议,愿意服从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约束的声明;
有关域名注册收费的条款。
三、 依职权注销制度
依《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与第二十五条规定,域名注册人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注册服务机构将依职权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
开放个人域名注册后,依职权注销注册域名的制度将被扩充适用。除《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与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下列情况的,其注册域名也将被注销:
1利用互联网传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传播的信息的;
2未经许可从事网络出版活动的;
3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收到有关部门已经生效的书面文件后,将立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
说明:扩充依职权注销制度,允许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必要时尽快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乃至消除网上不良行为的影响。与此同时,此项制度还可以保证域名注册机构同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充分合作。在行政管理部门依其职权认定域名持有人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况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在配合这些部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避免成为被注销的域名持有人的被告。
四、 联系期与暂停解析制度
在必要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通过域名注册人注册域名时提供的各种联络信息与其取得联系。凡在30日内未收到任何回复信息的,将被视为联系失败。域名注册机构可以注册人提供的联系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为由,依职权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
在依前款正式注销注册域名之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将在30日内对拟注销的域名实施暂停解析。30日内仍未收到域名持有人的信息,也没有证据表明与该域名相关的争议已经提交争议解决程序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永久删除该域名。
说明:;联系期;与;暂停解析;制度是4月1日召开的研讨会上大多数与会者达成共识的意见。这两项制度是保证已经注册的域名不致因域名注册机构的依职权注销制度而被不当注销的合理措施,一方面允许域名注册机构在无法根据域名注册提供的信息与其取得联系时依职权注销其注册域名;另一方面又给予域名注册人充分的时间与机会,使其在原有的联络信息已经更改而未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机构的情况下,还有保住自己域名的机会。
五、 对注册人隐私的保护
域名注册人的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未经注册人明确同意,域名注册机构将不公布除注册人姓名以外的其他个人信息。域名注册机构应当在域名注册过程中向注册人提供一项声明,说明收集个人信息的意图,并保证这些信息不被用于除说明意图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前款规定不妨碍域名注册机构与管理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及法律程序的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这些信息。
说明:保护个人隐私已经成为互联网环境下完善法律制度时优先考虑的问题。中国的个人隐私保护法还不健全,但相关的问题已经非常突出。个人域名注册是一种与个人隐私保护直接相关的制度。域名注册机构与管理机构有义务在这项制度运作之初即担负起保护个人隐私的。
向个人信息拥有者说明收集信息的意图,并保证相关信息不被用于说明意图以外的其他目的,是各国个人隐私保护法上通行的原则。目前正在讨论的APEC隐私政策中也包括了相同的原则。
但是,保护个人隐私也不是绝对的。凡法律规定及法律程序需要控制个人信息的部门向有关机关传送这些信息的,个人信息控制者即有义务向有关机关传送。
附加说明:许多人都对将他人的姓名注册为域名并在相关网站或网页上实施有损于姓名权人利益的行为及可能性表示十分关注。这方面的问题可通过现有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解决。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一、个人域名开放措施 1、 注册申请人的范围:允许个人注册,不限国籍 2、 注册申请域名的范围: 在.com.cn、.net.cn、.org.cn及.cn下注册个人域名的,适用已有的域名注册办法; 在独立的个人域或百家姓下注册个人域名的,将获得注册费及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其他恶意的情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唐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