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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律师,上海知识产权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商标”与“商号” 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它反映了特定的商品质量、特色或服务,便于人们认牌购买或消费,以防止与他人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混淆。 商号反映了特定的主体身份,表现了经营者的人格性和经营性,其目的是将自己的营业与他人的营业相区别,以避免在各种活动中与其他经营者发生混淆,使公众误认。商号就是企业的名称。 有的企业商号和商标相同,但是在不同的地方,联想电脑中的“联想”是商标,联想集团中的“联想”就是商号。还有一些企业商标和商号是不同的,商标就是商标,商号就是商号,宝洁就是商号,玉兰油、海飞丝、潘婷就是商标。 商标与商号都具有区别产品与服务的作用,都是企业的无形财产权利。它们的差别在于,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服务或商品的商标,但企业商号一般只有一个。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在全国享有专用权。企业商号仅在规定的区域内享有专用权。商标的表现形式是文字、图形、数字及其组合。企业商号只能用文字表示。商号主要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管理条例调整,而商标是依据商标法来调整。 二、“商标”与“司徽” 司徽俗称“司标”、“厂标”或“集团标记”,是识别企业实体或集团的标志,具有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功能。司徽通常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平面标志,多数由企业名称的简称、缩写或有象征意义的图形表示。 商标、司徽代表着企业的经营理念、文化特色和价值取向,反映企业的产业特点和经营思路,是企业精神的具体象征。司徽与商标在实践中往往互相转化。对于司徽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的保护规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又往往需要寻求一种途径将其进行保护,所以完全可以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将司徽进行商标注册,从而使司徽得到保护。实践证明,这是个行之有效的办法。相反情况下,有些商标在通过广泛宣传使用后,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同时也能直接反映出企业的特点,企业也完全可以将该商标作为司徽来使用。 三、“商标”与“招牌” “招牌”在中国汉语大辞典里的解释为:挂在商店门前作为标志的牌子。招牌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一些老招牌远近闻名、经久不衰,如至今驰名中外的全聚德、同仁堂、稻香村、一得阁、瑞蚨祥等。对于企业来讲,招牌本身就是赖以经营的宝贵无形资产。随着经济的发展,当今社会招牌的范围有所扩及,如企业建筑物外观、灯箱、霓虹灯都是招牌的表现形式,而企业往往可以借助招牌这一表现形式达到广告宣传的作用。 招牌的内容一般会由企业的名称、商号、商标、企业独有的广告用语等直接表明该企业特点的词语加以美学设计组合而成,它有时直接由企业的名称、商号、商标等单独构成,而有时也会把它们组合在一起使用。 四、“品牌”与“商标” “品牌”与“商标”是极易混淆的一对概念。有些企业错误地认为,产品进行“商标”注册后就成了品牌。事实上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有时两个概念可等同替代,而有时却不能混淆使用。品牌是市场概念,它强调企业
所谓符号圈地现象,就是以商标权的名义实行符号垄断的行为。这是我国近年日益滋长的现象。符号圈地现象有两种主要的表现形式:一是利用商标权取得的注册制度,将一个符号注册为“商标”,但没有任何真正的使用意图,而后凭借符号垄断向他人主张“权利”,这种行为可称为“注册中的符号圈地”。譬如各地蓬勃兴起的“商标超市”待沽的大多数商标都是专为出售而注册的虚空符号,从未与商品或服务真正结合。二是商标权人将商标权的范围扩张为“符号权”,只要他人使用了和自己的商标相同的符号,无论该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均主张他人“侵权”。这种类型可称为“权利行使中的符号圈地”。例如,厦华电子公司在电视机上注册了“ CHDTV” 商标,“ HDTV” 是“高清晰度电视”的英文缩写,长虹电器公司在电视机的包装箱上标注“ HDTV ready” ,被厦华公司诉以侵权。显然,长虹公司使用“ HDTV” 符号,是取其符号本义——高清晰度电视,此时的“ HDTV” 符号并不是厦华公司信誉的替身,因此并不是商标。厦华公司以“ HDTV” 符号与自己的商标“ CHDTV” 之外形近似为由,主张所谓的权利,实际上是将商标权扩展为对“ HDTV” 符号的独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