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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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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域名和商标侵权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域名与商标争议的比较法研究

添加时间:2023年07月29日 来源: 山东专利律师 浏览:366
[导读]:  刘贺律师,山东专利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

 刘贺律师,山东专利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处理域名和商标侵权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对网络域名与商标权争议以及网上商标侵权争议如何处理,在理论界和实践部门还没有统一的观点,国际上也提出不同的对策。如对域名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属于侵权问题,理论界就有"不侵权论"、"个案认定quot;、"驰名商标特殊保护论"等。不侵权论认为不宜将在域名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认定为侵权。其理由是:


  1、域名不依附特定商品,也不与特定商品相联系,不代表某商品或某企业的综合信誉,其本身不体现经济价值,不会给用户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域名没有侵害商标权的基础。


  2、域名中商标名称部分不具有显著性,商标所具有的无形资产不被域名用户"搭便车"使用。


  3、商标的自身保护范围不能辐射到域名领域。域名既不是商品也不属服务,无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以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等商标法基本问题,所以商标权人无权要求他人停止使用域名。


  4、域名与商标名称对应关系引起的保护不能。汉字不能作域名,汉语拼音成为域名又遇到能否得到商标法保护和中文不同而拼音完全一样,域名权利该归谁的麻烦,加之不同行业中英文商标雷同的


  的现象很多,使得域名与商标名称并非对应关系,造成不能保护。


  不将域名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认定为侵权尚有以下好处:1、方便公众申请注册域名,不必实行烦琐的注册手续、不必提交许多证件,特别是异地利用电子邮件即可申请到域名;2、提高管理效益,


  节约管理成本,特别在今后网络用户大增的情况下,放宽域名注册条件是提高域名管理效益的有效途径;3、有利于网络域名稳定,以保障正常的商业和其他往来,促进经济与文化的发展。我国域名管理


  注册办法规定只要他人提供与域名名称相同的商标证件,管理机构就应当停止用户对该域名的使用,将使用户的域名始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当其被无端停止使用域名后,原有的商业客户及其他信息往


  来者就难以找到或不能找到该用户,使该用户遭到意想不到经济损失。


  个案认定论认为,网络域名与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损害,应当就个案情况而定。以下情况应当分别处理:1、以相同或近似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为网址名称的特取部分时,当该网站


  提供的信息有促销商品的意思,且促销的商品与他人注册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或类似的,可能构成侵权损害。


  2、以相同或近似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为网址名称的特取部分,当网站提供的信息无促销商品的意思,或有促销商品意思,但所促销的商品与他人注册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同一或类似的,尚不构成商标侵权损害,某些情况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以他人相同或近似的网站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当对网站名称的独创性、知名度、商品的关联程度等相关事项斟酌后,该商标注册存在误导消费者之虞的,域名使用人可以申请撤销或无效。4、以相同或近似他人网站名称为商标注册,当对网站名称的独创性、知名度、商品的关联程度等相关事项斟酌后,该商标注册不存在误导消费者之虞的,域名使用人有权继续使用其域名。


  驰名商标特别保护论认为,在一定情况下,应当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网络域名。成就的条件有二:1、用户对域名中的驰名商标部分作突出性使用;2、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从而淡化了驰名商标。在此类纠纷的解决上,也有不同观点的。







域名与商标争议的比较法研究



  域名与商标争议的比较法研究


  1、美国美国没有非常明确的、规范性的域名注册规则。它的域名登记业务主要秉承美国政府主张"网络域名注册程序开放竞争"的原则。从操作上看,美国奉行"申请在先"的域名注册原则,申请人支付规定的注册费与更新费是保持域名注册有效的必要条件。NSI不负责处理域名与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之间的纠纷。


  1998年1月30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美国网域名称政策绿皮书,该份文件的核心部分建议美国政府不再掌控网域名称及地址系统的管理,将该权力转移给民间企业。该文件指出,网域名称登记制度缺乏竞争性,解决网域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权人间权利冲突的机制既昂贵又费时等不尽人意,采取以下对策:


  1、建立一种具有代表性、非营利性的公司来管理该系统的新机制。这种机制具备稳定性、竞争性、私有化和代表性。


  2、网域名称的注册程序将开放竞争并分为登记处及登记机构两项功能。前者为使用者平等申请网域名称之处,后者为管理第一层高级网域资料库的机构。


  3、限制新的第一层高级网域数目。


  4、给予网络上的商标权人如同社会一般的商标权利。对网域注册机构是否在异议提出后对纠纷予以处理,以及网域名称争议发生时由哪个国家或哪个法院管辖,开放给公众讨论。


  1995年7月23日NSI建立与法庭并行的裁判体系,并实施了"30天"政策。即商标权人如果希望NSI冻结他人的域名只需向NSI写一封信,30天后NSI即会将该域名冻结,NSI会给域名所有者一封书面通知。这种政策对商标权人有利,但也要冒被域名使用者控告的风险。


  1998年2月25日NSI开始实施的"域名纠纷政策"明确规定不为第三方争议人规定任何实体上的或程序上的权利;当第三方提出争议时,NSI可以利用司法程序;对司法机关作出的涉及域名效力的判决,无条件执行,且除发出书面通知外,无须征得注册人的同意。为了避免因域名注册导致侵权承担法律,NSI要求域名注册人保证其在注册协议中填写的每项内容都必须真实,并就其所知保证申请域名不侵犯他人权利,不用于非法目的。因填写内容不实或侵犯他人权利的法律后果,包括经过某种法律程序确定需由NSI、NSF或其官员、雇员承担的,均由注册人承担或由其给予补偿。注册人还应当接受一项弃权声明,同意NSI对注册人因域名注册或使用遭受任何损失、干扰、损害等均不承担。任何情况下,NSI对注册人承担的金额都不超过500美元。


  1999年3月11日美国因特网名称和数字合作机构公布了网络域名登记业务承办认可申请书,使经营域名登记业务的注册更为简便。该申请书规定要成为网络域名登记业务的单位,须提交一份经营计划和1000美金,以及经营失败所有成本支出的保险证明。


  在司法实践方面,美国法院已经处理了一批颇有影响的涉及域名的商标权等纠纷案件。1998年10月前后,美国法院连续审判了几起此类案件。1998年10月21日美国麻萨诸塞州联邦地区法院在AltaVistaCorp.v.DigitalEquipmentCorp.一案中否决了原告的临时禁令请求。原告在此项请求中,要求被告在纽约、落杉机停止使用"ALTAVISTA"的标记。法院认为该项请求提出的"反向混淆"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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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源:山东专利律师
  • 作者:刘贺[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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